beat365体育官网平台公文处理办法
闽卫院〔2009〕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文是学院党政部门实施领导、处理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处室、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党委工作部、办公室主管学院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处室、系部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属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属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单位、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属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属的请示事项。
(九)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系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和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学院党委、行政的公文代字分别为“闽卫院党”、“闽卫院”,由党委工作部、办公室编写登记;院纪委、院团委、院工会公文代字分别为“闽卫院纪委”、“闽卫院团”、“闽卫院工”,由纪委、团委、工会编写登记;各处室、系部公文的代字分别由“闽卫院”加行文单位代字组成,由处室、系部编写登记;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置公文代字,由挂靠单位编发。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日期为准。
(十)公文如有附注,应加括号标注。
(十一)公文一般应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时,应当抄送学院和被越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和工作需要,可以相互行文和向各处室、系部等行文。
除党委工作部、办公室外,其他部门不能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四条 属于处室、系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学院审批的事项,经学院同意后,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学院同意,并需报学院审核。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报告不宜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除院领导直接交代的事项外,不宜以处室、系部名义向院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单位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明白,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力求简短,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而确定。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九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条 以处室、系部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一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
第二十三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送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五条 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党委工作部或办公室要负责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七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学院党委和学院的发文归档由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各处室、系部发文归档自行负责。各部门应定期将须归档公文向院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系部应当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四条 院内办公信息系统发布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公文,应当履行公文处理相关程序,与印发的纸制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单位证明章。
第三十六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三十八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机构合并时,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学院综合档案室。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党委工作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