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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介绍信和证明的规定
闽卫院〔2009〕109号
为规范学院介绍信和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现对出具介绍信和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出具党委介绍信
以党委名义或代表党委外出办理公务,可使用党委介绍信。党委负责人外出可直接办理;其他情况如需党委介绍信,需经党委工作部部长同意。
二、出具学院介绍信
(一)部门派出联系工作、进修、参观等,一般由本部门出具介绍信。如需要院方出具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后再办理(如已有文件或院领导批示,可直接办理);
(二)部门领导外出,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出具介绍信。
三、出具证明
(一)需证明个人有关情况(如人事关系、住房情况、个人经历等),一般由有关部门出具。如需以学院名义证明,应由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
(三)部门在对外工作中需要学院出具证明的,部门应提供具体情况,然后由学院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