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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法治宣传 师生同行——闽卫院普法宣传第三期“不瞒报、不传播”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年02月20日 16:19 [来源]: [浏览次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有人故意隐瞒个人身体状况和接触史,不隔离观察,造成疫情扩散,将涉嫌刑事犯罪!


王某某,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2020年1月19日回长春探亲,未按要求向社区工作人员报告登记,也未主动居家隔离。后王某某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的前提下去就医,仍对医生故意隐瞒在武汉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春行程实情,并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直接导致5人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2月2日,长春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王某某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案例:

一、福建晋江患者居家隔离期间多次外出访友聚餐

晋江市张某某从湖北武汉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晋江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张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二、深圳龙岗患者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

2020年1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深圳龙岗警方对确诊病例阮某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及其家属,必须依法接受疫情预防及控制措施,避免疫情传播。以上案例中的新冠患者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故意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不瞒报,不传播,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家人和他人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