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推动党的工作和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其强调正确履职,担当尽责,反映工作作风要求。党的工作内容丰富,包括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0条,此次修订增写7条、修改6条,是增写条文最多的一章,重点突出了责任担当、履职用权、工作作风、保密安全等内容,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新要求。
违反工作纪律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舒某工作履职不到位问题。2021年1月至12月,舒某在担任某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调度县统计数据重安排部署轻督促检查,未认真组织开展项目核查等工作,也未对其他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进行审核复查,导致2021年该县30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投资指标失实3.9倍,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8月,舒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二:某市某村党委委员、村委委员李某某在城乡环境整改工作中的形式主义问题。2022年7月,李某某作为某村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整改上级督查反馈问题,用变更美化照片方式上报整改情况,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2023年7月,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案例三:某市市委书记龚某不履行用餐管理职责行为问题。2024年1月3日,某省委政策研究室相关人员赴该市进行调研,当晚龚某在市政府接待宾馆设宴招待调研组一行。就餐人员共计10人,在龚某的安排下,市政府接待办按照30人的用餐标准准备了饭菜,导致很多菜肴入席后,因无人食用而被直接扔掉,造成极大浪费。龚某及其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四:某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黄某泄露巡视材料问题。某省委第四巡视组召开巡视整改会议,黄某拿到《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安科院事项)》材料,发现其中有部分涉及本单位要求加强整改的对外合作内容,便将整改材料用手机拍摄后发送给了与单位有合作业务张某。2019年8月,黄某因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并涉嫌其它犯罪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五:某高校艺术学院专职教师吕某某向相关利益人泄露试题问题。2019年4月,某高校举行单招综合测试期间,吕某某利用监考老师身份便利,私自拆封试卷并拍照发给某相关利益人,因考生未能将手机带入考场而作弊未成功。2019年9月,吕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党纪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稿件: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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