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那么,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哪些义务?违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03年“非典”疫情暴发后,国务院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为做好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国务院于2006年发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其中,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指在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一级响应后,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采取强制控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等人群聚集的活动,要求企业停工、停业,要求学校停课;进行流动人口管理,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要求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做好信息发布;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等。
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2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
四、违反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15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277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法》第330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第110条
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我们应当做好自身防护,同时要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少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不聚会、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