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干部群众积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一些人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人为制造恐慌。然而胡乱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当心受到刑事处罚!
近日,网民关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经检查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造谣或者散布、转发与疫情不实的信息将会涉及以下法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4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1条之一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应当合力战胜此次疫情,做到不得编造或者散布虚假的疫情信息,更不得利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工具,散布关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不实言论或转发不实信息。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