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于2008年4月10日联合发文,对我省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进行规范:
一、成人高等医学教育专业设置和招生对象
1、停办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含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下同)、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2、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下同)、药学类以及自考和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在已实施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中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中,只能招收已取得“士”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省外高校在本省设立的医学教育校外远程学习中心,应依托在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应是所依托的院校原来已设置的相关医学类专业,同时具有满足远程医学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点所需的收视设备和教学场所以及拥有一支合格的教学辅导和教学行政管理队伍。各远程医学教育试点院校应有相应的教学管理、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等规定;教学过程管理的档案必须齐全。
三、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2002年10月31日之前招生入学的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学员,毕业后所取得的医学类、相关医学类专业学历可以作为申报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002年11月1日起至本文下发之日止招生入学的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学员,毕业后所取得的相关医学类专业学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作为申报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1、医学远程学历教育主办单位应为教育部批准的现代远程医学教育试点院校;
2、医学教育校外远程学习中心应经省教育厅审批;
3、医学教育校外远程学习中心必须是依托在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举办的;
4、学员应是在职人员,对已实施执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应同时是已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者。(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