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政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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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
摘要:严格证明要求对犯罪事实从法定证据方法、法定调查程序方面予以限制,并且要求对于犯罪事实的心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程度。考虑到刑事速裁程序中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的“不再进行”,法院未经证据能力审查程序,且未经开庭程序就形成心证,因此解除了严格证明对于犯罪事实的心证形成过程的严格限制。哈贝马斯认为,通过理性论证达成的共识即是“正当”的结果和“客观”的真理。因此,刑事速裁程序的事实证明并不要求过高的证明标准,严格证明所要求的“内心确信”已经悄然消解。
关键词:严格证明; 刑事速裁程序; 法定调查程序; 共识; 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