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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次
各处室、系部院、馆、中心:
接教育厅通知《
中共福建省教育厅党组关于深入开展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自查和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现对全院干部(包括教师)进行社会组织兼职自查和清理规范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9月5日(周三),以各处室、系部院、馆、中心为单位向党工部提交《在职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自查表》(附件1)。
2.
兼职数量最多不超过
3
个。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干部(教师)本人应在
9
月
10
日前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提交本人辞去兼职的书面报告和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变动申请表;符合政策规定但未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的,须补办手续(具体另行通知);经审批或备案已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党委工作部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加以规范。
3.社会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是指: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党委工作部
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