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涉教育领域相关法律条款】
第三条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七条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案释法】
案情: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某以“某商会”“某金融”为依托,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将部分16岁以上职业院校在校生列为重点实施犯罪对象,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某等3人为组织者、领导者,含28人在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通过各种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受害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生活被干扰破坏,有的因此辍学或者不敢回家居住,对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2019年10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罪名,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评析: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所要打击的情形之一。该类型案件在202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后,将会被依法从重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彰显了国家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和行动。未成年人也要提升法治意识、辨别意识和自护能力,自觉远离有组织犯罪,敢于对黑恶势力说不,实现身心健康成长。